2008年8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交通事故赔偿“四步”调解法灵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潘子菁

  海宁62岁的曹老太去年出了车祸,对交通事故理赔知之甚少的她为赔偿的事情担心了好一阵,不过后来她完全放宽了心。原来是海宁市人民法院的“四步”调解法——这个专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“四步”调解法为她赢得了省钱、省时、省事的三大好处。
  去年12月的一天早上,曹老太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外出,经过海宁皮革城的时候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。曹老太在碰撞中受伤,住院治疗了45天。根据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,摩托车驾驶员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曹老太负次要责任。
  曹老太出院后先在交警大队进行了处理,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协议,案件被移送到了海宁法院。海宁法院有个专门负责调解交通事故案件的“书管室”,曹老太的案件被摆在了法官冯去英的办公桌上。没几天,曹老太接到了冯法官的电话,告诉她准备好医疗费发票、住院清单、病历卡等等材料,准备和高某一起算账。
  一段时间后,冯法官又把曹老太和高某召集到法院,双方面对面地把有关费用算清,并确认曹老太的损失是22250.49元。怎么个赔法?高某的摩托车投了交强险,从保险公司可以拿到10827.71元,剩下11422.78元。在双方协商后,高某当场付清了16750.71元。
  案子结了,一切比曹老太想象的要简单和快捷多了。曹老太连律师也没请,甚至诉状都没写。这就是海宁法院“四步”调解法给她带来的好处。
  “四步”调解法是海宁法院为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而创制的模式,即“计损—核赔—调解—赔偿结案”四个步骤。看上去稀松平常的“四步”调解法,但对当事人来说好处多多。这样的调解过程至少能给当事人带来三个好处:一是当事人不用请律师,因为该准备的材料法官都会告知,给予适当的法律指导;二是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,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都由法院代为保管,避免了投报人领走理赔款后却拒不支付给受害方的情况。三是调解成功后,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往往都会主动支付赔偿款,不用再申请执行。
  关于“四步”调解法的功效有一组数据:今年1至7月,海宁法院调解结案交通赔偿案件933件,自动履行全部到位的有869件,自动履行率达93.14%,仅有2件进入执行程序。